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31 点击数:

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教职工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做好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二、信息报送方式

1.远程办税端-APP

a.安卓手机APP“个人所得税”下载二维码。

b.苹果手机APP“个人所得税”,请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2.远程办税端-WEB

http://banshui.sd-n-tax.gov.cn/sdwsswj,我要办税-自然人登录。 

注意:上述两种报送方式于201911日正式开通,目前已开放实名注册、个人信息维护等功能,教职工可进行实名认证和完善个人信息,以方便后续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三、报送时间节点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2019141600前成功报送,财务处根据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在工资薪金中按照累计预扣法办理扣除,若此日期前未成功报送,将无法在发放1月工资时享有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附件:关于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的通知.zip

咨询电话:税务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电话:513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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