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位教职工: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本年度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原13月工资)教职工需自行选择申报方式: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原申报方式)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请各教职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结合税收政策选择申报方式。各教职工请亲自签字确认并以部门为单位统计加盖部门公章于2019年3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建议无特殊情况月收入不缴纳个税的教职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申报,其他教职工选择单独申报。
附1:举例说明两种情况下税额的区别(简单举例,请以实际情况和具体政策为准)。
附2: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申报方式统计表。
附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资料。
如有问题,请与QQ:20788894(张翼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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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2019年3月5日